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執行國家《質量振興綱要》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促進合肥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進一步提高,鼓勵工程項目建設、施工和監理單位加強科學管理,嚴格過程控制,推動科技進步;爭創質量高,成本低,經濟效益好的精品工程,推動我市市政工程質量和施工技術水平的提高,結合合肥市市政工程建設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合肥市市政工程“廬州杯”獎(市優質工程)是合肥市市政工程質量最高獎項(以下簡稱 “廬州杯”獎)!皬]州杯”獎的評選對象是在我市區域內已經投入使用的各類市政建設工程!皬]州杯”獎的評選工作在合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的指導下,由合肥市市政工程協會組織實施。
“廬州杯”獎獲獎單位分為承建單位和參建單位;“廬州杯”獎工程一般由施工企業自愿申報,特定條件下也可以由項目建設單位組織施工企業共同申報。
第三條 “廬州杯”獎由合肥市市政工程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每年組織一次評選,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廬州杯”獎評選工作委托合肥市城市軌道交通協會組織實施。具體獲獎數額根據當年申報數確定,評選原則是好中選優,優中選精,其工程質量和技術水平應達到。ㄊ校﹥阮I先水平。
第四條 “廬州杯”獎工程評審的標準按照國家現行規范、標準,并結合安徽省和合肥市市政工程質量要求和實際工程質量水平,要求體現工程技術和工藝水平的先進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 評選范圍
第五條 合肥市行政區域內已經實現設計功能并投入使用的道路工程、橋梁工程和其他相關市政基礎設施的工程項目,申報的工程項目應具有以下規模:
(一)造價1200萬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橋梁工程;
(二)造價800萬元以上的廣場、停車場、公交保養場、排水(含泵站)、港口、綠化、燈飾、防洪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三)造價4000萬元或4萬立方米/日以上供水廠,2萬立方米/日以上污水處理廠;
(四)1.5萬立方米以上燃氣儲備站,4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氣儲罐站;
(五)日處理垃圾80噸以上的垃圾處理廠;
(六)造價800萬元以上的城市環境綜合治理工程或造價400萬元以上的供熱工程;
(七)車站或區間、車輛基地、軌道等工程造價3000萬以上或機電安裝工程造價2000萬以上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
(八)造價3000萬元以上的綜合管廊項目。
工程所在地位于肥東、肥西、長豐、廬江、巢湖的,工程質量符合“廬州杯”獎要求,社會反映好,造價達到所列標準80%的,也可推薦申報,但數量必須嚴格控制。
第六條 合肥市施工企業在省內其他縣市承建的市政工程項目,原則上應參加工程所在地的相關評比活動,因特殊情況無法在當地申報的,如工程質量優良,效益顯著,技術先進,也可以由合肥市市政工程協會組織參加評審。通過評審的工程以協會名義命名為:市政工程質量獎,并進行通報表彰。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申報“廬州杯”獎的工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法定建設程序,符合國家、省、市頒發的工程強制性標準、技術規范、技術規程、節能、環保和相應的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二)申報工程設計合理、先進、符合城市規劃、專項規劃等有關要求,附屬設施配套齊全;
(三)申報工程應是能體現出采用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的項目;其科技含量高及環保、節能減排達標的工程;
(四)申報工程施工現場應符合創建安全生產標準化工地的要求;
(五)申報工程應為上一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工程,并已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通過了竣工驗收,一般經過冬、夏季的使用檢驗,工程質量依舊完好,達到省、市同類工程先進水平。
第八條 申報“廬州杯”獎的主要承建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承建單位是指與申報工程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的具有相應資質的獨立法人單位;
(二)在市政工程建設項目中,應是承建主要生產設備和管線、儀器、儀表的安裝單位或是承建的主要建筑物、構筑物等的施工單位;
(三)市政、園林等工程中,承擔了主體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單位;由兩家以上施工企業共同承包且分別與建設單位簽訂不同標段承包合同的,可由建設單位牽頭申報或由各參建施工企業聯合申報。
第九條 申報“廬州杯”獎工程的監理單位應是按照《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選擇的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監理單位。
第十條 下列工程不列入評審范圍:
(一)不符合國家行業政策、技術標準的;
(二)保密工程或竣工后被隱蔽、工程質量不能進行核查的;
(三)已經參加過“廬州杯”獎評選未獲獎的;
(四)在申報或評審過程因施工質量問題有投訴、舉報且被查實的工程;
(五)申報工程發生過亡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六)竣工驗收合格后超過三年的工程。
第四章 申報資料
第十一條 “廬州杯”獎申報資料的內容及要求
(一)申報資料總目錄、并注明各種資料的份數;
(二)“廬州杯”獎申報表;
(三)工程簡況、施工過程中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應用及施工質量情況的文字資料;
(四)施工許可證復印件,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復印件;
(五)監理單位資質證書及監理合同復印件和監理評估報告;
(六)施工單位資質證書及施工合同復印件,招標工程附中標通知書復印件;
(七)反映工程質量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及工程全貌和特點的照片資料(不少于10張,包括施工過程和竣工后的全貌,并提供電子版)和視頻文件,并有簡短的文字說明;
(八)以上資料應整理成冊(A4規格軟封面紙),裝訂整齊,報一式一份,申報資料提供的文件、證明、文字、照片、視頻等必須清晰、準確、真實、涵蓋所申報工程的所有內容。
第五章 評選機構
第十二條 合肥市市政工程協會聘請市政行業的有關領導和專家組成“合肥市市政工程協會‘廬州杯’獎評審委員會”,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評審委員會由不少于七名的單數人員組成,負責“廬州杯”獎的評定工作。
第十三條 協會下設合肥市市政工程“廬州杯”獎評審辦公室(辦公地點在市政協會辦公室),負責“廬州杯”獎日常申報受理、組織評審、結果公示、公布等相關工作。
第六章 評審程序
第十四條 “廬州杯”獎評審辦公室將受理的“廬州杯”獎申報材料送“廬州杯”獎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對申報“廬州杯”獎的項目進行評審。評審分為對申報資料初審、形式審查、對工程質量現場和工程技術資料復查及評委會評審四道程序。
第十五條 形式審查由建設單位、質量安全監督單位、管養單位抽調專家組成,審查申報項目是否符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并形成資格審查意見。資格審查合格后,方可進行現場復查。
第十六條 工程質量現場復查聘請5—7名不同專業,具有工程類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組成。
現場復查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取承建單位創建情況介紹。重點介紹工程基本概況、施工技術、質量保證措施及亮點;
(二)實地查驗工程質量狀況;
(三)聽取建設、管理、設計、監理及質量監督單位對工程質量的評估意見。復查組與上述單位座談時,受審項目單位的有關人員應當回避;
(四)查閱工程內業資料;
(五)復查組對工程復查情況進行反饋;
(六)形成復查報告和相應的復查記錄表、排序表;
(七)工程復查結束后,由復查組組長將復查結果綜合匯報“廬州杯”獎評審委員會主任。
第十七條 評委會評審是通過召開評審委員會全委會形式進行。評審委員會評審必須有全委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且不少于5人)的評委參加,在審閱申報材料及工程復查情況報告后,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對參評工程進行評選表決,獲實到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的工程方可報市政工程協會。
評審委員會會議必須由評委本人參加,不得委托代表出席。
協會對經過“廬州杯”獎評審委員會通過的工程,在合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上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結束無異議的工程項目報中共合肥市城鄉建設領域協會聯合支部委員會同意后,由合肥市市政工程協會發文,合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與合肥市市政工程協會共同表彰。
第十八條 對榮獲合肥市市政工程“廬州杯”獎的主申報單位頒發“廬州杯”獎獲獎證書;對榮獲“廬州杯”獎的主要參建單位頒發“廬州杯”獎參建單位證書;對獲獎的建設單位頒發獲獎證書;對榮獲市政工程質量獎的單位頒發證書。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復制“廬州杯”獎獲獎證書。違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協會負責“廬州杯”獎獲獎工程資料的編纂歸檔工作,并組織宣傳工作。
第二十一條 協會在獲得“廬州杯”獎的工程項目中,擇優推薦參加安徽省建設工程“黃山杯”獎、“全國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國家優質工程獎”、“魯班獎”的評選。
第二十二條 獲得市政工程“廬州杯”獎的單位,將在有關企業信用評價體系中,根據規定給予加分。
第七章 工作紀律
第二十三條 申報單位要堅持實事求是,不得采取弄虛作假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謀取市政工程“廬州杯”獎,如發現并核實,協會有權取消該工程的榮譽稱號,并收回獲獎證書。
第二十四條 參與評選市政工程“廬州杯”獎的各級人員,應秉公辦事,廉潔自律,不得利用職權謀取不當利益,違者將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或通報,直至給予行政處分,撤銷參加工程審查或評審委員會職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獲得市政工程“廬州杯”獎、市政工程質量獎的工程項目,因各種原因,發現較大工程質量問題時,協會可組織專家進行鑒定,有權撤銷該工程的榮譽稱號,并收回相應的獲獎證書。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合肥市市政工程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合肥市市政工程“廬州杯”獎(市優質工程)評選辦法》(合市政協[2015]第05號)同時廢止。